崔月华律师亲办案例
证明欠款不还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崔月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1
浏览量:456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都会有借款给别人或者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出现,通常都会签订借款合同的,那么证明欠款不还的证据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证明欠款不还的证据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二)担保手续(财产担保或者证人担保等);

  (三)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四)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的证明;

  (五)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六)还款通知书;

  (七)还款付息凭证;

  (八)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九)利息计算的依据;

  (十)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为解决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同时第123条还规定,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于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起诉还钱对方没钱怎么办

  对方没钱的,或者有钱不还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无财产可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三、欠款不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以上内容由崔月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月华律师咨询。
崔月华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82好评数1
沁阳市新人民医院东邻律师楼 执业机构: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月华
  • 执业律所:
    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8*********0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沁阳市新人民医院东邻律师楼 执业机构: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