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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怎么找证据之二,离婚时如何证明对方出轨或婚外同居行为?

作者:陈新元  更新时间 : 2022-04-08  浏览量:1085

【案情一】

铁蛋和麻花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于2008年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麻花本性慢慢暴露出来,脾气变得爆燥,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双方的感情,经铁蛋多番努力,双方关系也无改善。后铁蛋发现麻花经常和一个名叫铁柱的男人联系,且有不正当关系。最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铁蛋决定起诉离婚。那么铁蛋应该如何进行举证才能证明麻花存在过错呢?


【律师分析】

这里要首先排除同性之间出轨,同性恋在我国是不被认可的。

对方出轨的证据一般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相关材料,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
一般来讲,对方出轨的证据可以有以下几种:
1、对方与第三者比较亲密的照片或者视频等。如持续稳定同居期间监控录像,开房酒店大厅录像等。
2、记录或反映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内容暧昧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3、对方亲笔签名确认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有关承认出轨或同居的文字材料。

4、对方对该出轨事实予以承认的录音、视频。
5、对方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以及酒店的监控录像。一般开房记录涉及隐私,酒店不会直接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您,可以提供线索,例如酒店名称、具体位置、开房时间、入住人的相关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
6、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同时出入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7、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在特殊节日的一些含有特殊数字的转账明细等,例如情人节、520、七夕节等等特殊节日期间。
8、对方所在单位如果曾处理过对方出轨的事情并确认出轨事实后出具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等。

9、证人证言。收集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房东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10、收集同居地基层组织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11、对方与第三者的婚纱照、怀孕生子相关材料、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材料,达到这种程度的话,对方有可能涉及重婚。

12、收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但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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