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亲办案例
有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8
浏览量:103

   检察机关充分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充分协商,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也是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当前统一科学的量刑协商程序尚未完全建立,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聚焦现实问题,转变司法理念,出台《关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加强量刑协商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未经量刑协商程序,不得提出量刑建议,进一步提升全市检察人员对于量刑协商的独立程序性价值的认识,充分认识到量刑协商有利于彰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地位,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防范认罪认罚案件出现错误、瑕疵。

转变司法理念,构建平等量刑协商机制

一是严格坚持依法规范办案。

      检察官应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开展量刑协商,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量刑协商。同时,检察官不得以量刑协商弥补案件在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方面存在的不足。


二是树立平等协商司法理念。

      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与平等协商司法理念的关系。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因素之一,是基于检察机关是案件拟处理意见与辩方的协商者。与以往的“对抗性”诉讼模式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平等沟通协商基础上的公力合作模式,前者检察官遵循的是平等对抗的司法理念。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应当转变理念,树立平等协商的司法理念,认识到协商的本质是平等双方的相互说服,不是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进行的政策教育,理性平和地以平等的姿态与辩方开展协商。

对症施策,提出具体举措

一是紧扣关键环节,完备协商流程。

      首先,完善量刑协商的启动,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方提出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察院一般应当同意,与辩方开展量刑协商。其次,明确量刑协商的前提,要求检察院在量刑协商前明确告知辩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再次,完善听取意见程序,要求检察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前应当听取辩方意见,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规定量刑协商期限。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量刑协商程序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对于简单案件,量刑协商程序的时间不得少于三日。最后,强化检察机关的回应义务。要求检察院不同意辩方量刑意见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辩方对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其理由成立的,应当调整量刑建议。


二是认真分析研究,细化量刑标准。

       在最高法和浙江省高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量刑标准。首先,扩大罪名范围。认真研究,加强对本地区同类案件的分析,将量刑规范逐步扩充至23个常见罪名以外。其次,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完善量刑规范。


三是落实主导责任,确保协商留痕。

      首先,接受材料留痕。辩护人当面提交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的,检察官应当了解其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其次,审查意见留痕。对于辩方的相关意见,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再次,协商记录留痕。辩护人、值班律师要求当面协商的,检察院应当同意,有条件的,应在专门的量刑协商办公室进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辩护人、值班律师核对签字。最后,协商一致留痕。对于协商一致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可以要求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署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意见。


四是健全协商制度,完善救济机制。

       首先,完善部门负责人、上级听取意见机制。对于承办检察官与辩方有重大分歧的案件,规定承办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承办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其次,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辩方意见制度。对于承办检察官与辩方有重大分歧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时,可以邀请辩护人、值班律师到会发表意见。最后,完善辩护人参与公开听证制度。对于承办检察官与辩方存在重大分歧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听证,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参与听证。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荷生 刘燕燕 邹利伟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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