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形象被荧屏丑化之痛
来源:刘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3
浏览量:1342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中国律师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地贡献。

     然而,在一些文艺作品中,却存在对律师怀有贬低和偏见的倾向。在一些电视剧中,往往把律师作为反面形象;在剧中出现的律师,不是为恶势力头目干坏事出谋划策,就是自身行为和形象丑陋不堪。

     比如,目前正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热播的电视剧《一颗颗眼泪都是爱》里涉及的内容,就对中国律师的形象进行了诋毁和丑化。

     这部电视剧反映的是25年前,一个叫柳如烟的妇女,因婚后不育,遭到丈夫的不满和非难。无奈之下,她假扮怀孕,在医院里偷了一个女婴回家,含辛茹苦把女孩养大成人。25年后,事情败露。女孩的生父母发现后要追究柳如烟的刑事责任,而且剧中所有的人包括柳如烟自己也都认为她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为了证明柳如烟确实构成犯罪,女孩的生父杨总还专门请了一个律师来咨询。这个律师不但长相奇丑,而且与剧中所有不懂法的人都同样不懂法,请看他是怎么回答杨总的法律咨询的:首先他说柳如烟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杨总不去追究的话,那么她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叫杨总去法院说说情,也会轻判的。

     很显然,这个律师所说的每句话都是错误的;首先,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只对以“勒索财物”和“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对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幼儿的行为却未作明文规定,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不适用类推制度的规定,柳如烟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虽然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但因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因此,柳如烟的行为构不成犯罪。那么这个律师首先犯了对柳如烟的行为定性的错误,接着又犯了第二个错误,那就是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稍有一点法律常的人都知道,法律是有追诉时效的,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退一步说,即使柳如烟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那么也早已过了追诉时效。剧中的律师认为柳如烟构成犯罪,但是构成什么罪他却没有,显然他认为是构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拐骗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就不再追诉了。况且已经过了25年,就是应当判处死刑的,也过了追诉期。而这个律师还竟然向当事人说柳如烟应当受到法律追究。这个律师还说只要杨总不追究柳如烟就可以不受追究,这也是完全错误的,拐骗儿童案件是公诉案件,不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如果真的构成犯罪,即使被害人不追究,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当追究。最后律师还让杨总去法院说说情,法律就会轻判,找法官说情这样的话居然也能让律师在电视剧中讲出来。这个律师还说柳如烟偷来的孩子虽然养了25年,但是因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所以她与孩子之间的母女关系不能成立,这种解释也根本是错误的。因为柳如烟收养孩子的事实发生在25年前,那是个时候国家还没有制定《收养法》,所有柳如烟的行为不能用后来的收养法来衡量。导演手下的这个律师不但法律常识等于零,而且执业操守也大有问题。还有,电视剧中凡是涉及法律的情节,都被导演搞得一沓糊涂,比如,剧中何丽娜和柳如烟的前夫,抓住柳如烟的隐私敲诈了她十几万,这分明是敲诈勒索,剧中柳如烟的丈夫却说这种行为是诈骗。这样的常识性错误,因为不是出自律师之口也就不去计较了。不过作为一部电视剧,能如此歪曲法律,而且还借用律师之口,这不能说不是对中国律师的贬低和丑化。作为电视剧的编导人员,应当学点法律常了,如果作品中涉及到法律问题,应当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把一把关,以免犯象《一颗颗眼泪都是爱》电视剧的错误。

     同时,相关法律,比如《律师法》也应当加入诸如律师名誉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和保护的立法条款。必要时,对损害律师名誉和形象的文艺作品的编导者可以提起诉讼。电视剧对律师形象的损害可能不是出自故意,但是,作品问世前没有尽职尽责把关,这也是一种放任的故意。

     我希望今后不再看到类似丑化律师形象的作品,而且希望能够看到一些律师正面形象的作品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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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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