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1、共债共签。就是夫妻双方都签字的债务,或者一方签字,事后另一方认可的。
2、虽然一方签的字,但是用于了家庭开支(例如买房买车、生产经营),即使另一方对此债务不知情,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举债,没有用于家庭,而是赌博或者其他非法用途,不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