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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期索赔的依据及程序问题
来源:向德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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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工期

工期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从开始施工到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完毕中间的期限,分为约定工期和实际工期。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不同,工程开工日期会有差异。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一个大致的开工日期,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开工日期难免会提前或延后,因此实际上的开工日期应该是指建设工程承包方收到的发包方和监理方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而关于竣工日期则是按照合同中约定并允许的竣工日期。


1.1开工日期的确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1.2竣工日期的确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工程工期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工程索赔定义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程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事件造成了建设工程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损失,而向应承担责任方提出经济补偿、赔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工程工期索赔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80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工期索赔的依据和事由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的索赔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三、工期索赔的程序问题

施工合同一般会就索赔提出程序要求,未按照索赔程序索赔的,可能丧失索赔权。不过实践中法院裁判观点也并不是很一致。


公报案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摘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索赔程序,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明确约定了索赔的有关程序性规定。但中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上述约定,向瑞讯公司提出针对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利息索赔请求,故亦根据该条关于“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的约定,中铁公司也无权获得该部分利息的赔偿请求。同样,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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