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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作者:任高扬律师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4-06 09:43 浏览量:234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在九民会议纪要中得以确立。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从该担保的形式上分析,财产虽然登记在债权人名下,形式是所有权人,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不是真正所有权人,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即本质上属于“名股实债”法律关系。

债权人已经获得债务人的财产抵押作为权利担保,为了便利行使管理权,畅通实现资金回笼道障,试图以实际权利人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对此,债务人也可以依据诉讼法律规定,请求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将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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