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亲办案例
这三类房产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5
浏览量:171

第一类: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通常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类房屋没有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乡政府或村集体颁发的房产证,但该所谓的房屋证不具体法律上的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小产权房的,法院通常都会判决不予支持。因为小产权房的产权国家是不认可的,无法判定房屋的权属归属,更无法认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判决分割。

总结:小产权房产权不具法律效力,无法判决房屋权属。

第二类: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取得产权需要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因此,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房产不具备法律上的物权。故,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不具备物权上的效力,不能进行分割。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法院不会判决房屋归属,只会判决房屋使用权。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房屋归属。

第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夫妻双方认可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那么, 这个房子能分割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否则,在此期间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请求分割。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人为房屋产权人。现夫妻双方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他人属于不动产的权利人。因此,在无法推翻他人为权利人的情况下,该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想分割该房产,需要先证明第三人为名义上的产权人,夫妻二人为实际权利人并取得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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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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