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扈某于2007年8月1日正式入职北京某街道办事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后2017年4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20年4月28日,扈某因与同事发生口角,双方由争吵演变成互殴,并报警,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同年4月30日,某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29条第2项第7条,且扈某互殴行为严重影响工作单位形象,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遂将扈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合理解除。后扈某不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劳动关系,请求赔偿104000的金额。
【仲裁结果】
仲裁委确认扈某与该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在2007-2017年及2017-2020年两段时间内的劳动关系,但是驳回其要求赔偿金额及其他申请。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陈述以及证据后,查阅了相关的劳动法规,结合工作经验,从其提供的证据看,确实能够证明扈某从2017年4月1日-2020年5月20日期间与委托人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赔偿诉求,从事实出发,是扈某互殴同事,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聘,并无不妥之处,虽然申请人称自己是被害人,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所以属于无效诉求。
【律师意见】
在劳动争议中,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于金额的诉求通常高于相关法律规定,部分甚至出现无理要求赔偿,多数劳务公司或者个人都希望通过私下个人手段解决,但是效率低,结果让双方都不满意,很难从事件的处理上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所以本所律师建议遇到劳动争议案件,要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