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正星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说法:选择电视购物,尚需谨慎而行
来源:蒋正星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26
浏览量:701
律师说法:选择电视购物,尚需谨慎而行

案例:
消费者黄小姐于2008年5月27日向团家国际购物(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小区187号)订购一套“歌秀一吸白”化妆品,包括精华液、爽肤水、洗面奶等,价格:498元,商家于5月30日将产品寄到,黄小姐表示购买时商家承诺该产品无效可退款,且任何人均能使用(当时黄小姐有明确告知其处于哺乳期,且产品说明书也未注明不适用的人群),黄小姐在使用完爽肤水后脸部出现红肿、头脑昏沉的状况,其后向商家反映,一工作人员又答复称孕妇及哺乳期的人是不能使用的,黄小姐认为不合理,遂投诉,但经了解,查无该地址,也无“团家国际购物”这一公司。

律师观点:
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购物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方便实惠的背后,由于信誉机制尚不完善、买卖双方无法直接接触、消费者缺乏足够的证据等原因,这种购物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
电视购物本质上是买卖合同行为,同样适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消费者决定选择电视购物,那购物前除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选购商品的相关指标外还应查实卖家的一些信息,选择信誉好、知名度高、实力强的电视直销公司或专业购物网站;交易正式实施前要验货,交货后应索要相应票据,方便出现问题后进行维权。
若消费者在购物后发现上当受骗,可按以下途径进行维权:第一、向工商及公安部门举报,如果卖方提供的商品系伪劣产品,甚至根本就没有相应的商品,却大肆进行广告宣传,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消费者通过电视、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商品,彼此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收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达不到所承诺的程度,那么卖方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电视购物广告通过艺术化加工,误导了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也都需要承担责任;第三、还可以要求媒体曝光,将卖方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这样做不仅对自己的维权有利,更重要的是,能够对更多的消费者起到警示作用。
为了防止消费者在电视购物和网络购物中上当受骗,一方面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要增强购物中的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安全、妥善的交易方式,并及时运用法律维权措施。



点评人:厦门市消保会律师团
               福建重宇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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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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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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