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亮律师亲办案例
怎么证明我是我村的村民
来源:林金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量:2385

     前言

     随着户籍改革制度加快和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像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农村城镇化、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伴随着的征收、拆迁补偿及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分红,给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了丰厚的利益,能够拥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很多人来说是梦寐以求的事。但是蛋糕是固定的,未分得的人都希望能分到一块,然而,入围分配名额的人却不想其他人再参与进来,这就为农村和谐发展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引发了大量的诉讼。笔者通过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进行检索,发现共有57064件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问题的案件,其中涉及民事部分有44622件。从数据中我们得知,从2014年以来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案例呈爆发式发展。检索发现2013年是903件,到了2014年是4677件,到了2018年,突破五位数,达到10941件。数据表明,近年来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案件成了新的案件类型态势越来越明显,这些问题的形成都涉及一个前提,那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规定

目前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确定统一标准,对标准的认定基本上由各省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形式进行确定。如: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189号令)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进行了原则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已经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不再重新确认。但对具体组织成员的条件,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凡户藉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

纵观各地的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主要有三种认定标准:

1、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依据。

2、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

3、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以上三种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缺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原则

(一)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和利益分配机制,切实有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做到避免重复和遗漏,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二)生活在该组织原则。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三)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则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情况,如农业税缴纳,兵役制度以及三统五提留制度,履行村经济合作社决议等。

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应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广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单一的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农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从广东的地方实践和法院裁判来看,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主要依据为“户口+义务”的认定标准。总的来看,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然成员,主要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生土长,户口未发生过迁出或迁入的成员及其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的配偶和子女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4.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保留成员。主要为因入学、入伍、服刑等原因临时将户口从本集体迁出,在一定期限内再迁回本集体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考入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毕业后1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2.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享有工资待遇的,退役后一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3.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者戒毒期满后1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4.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表决成员。主要为因历史原因曾经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又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再迁入的人员及其子女;

2.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4.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确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表决的其他情况。

  裁判案例

【案号:(2018)粤7101行初1333号】 广州市黄埔区联合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何丽红等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合街道办事处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判决要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见,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查标准是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何丽红自出生后即入户茶山下经济社,其户籍至今未发生迁出、迁入的情形,联合街道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核定何丽红享有八斗联社和茶山下经济社的成员资格,享有与该社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享有社区股的分配权利,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关黄埔区政府通过全面审查联合街道办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联合街道办作出的该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号:(2020)粤07行终339号】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仁义经济联合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仁义环门一经济合作社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陈子锋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陈子锋的母亲钟彩连户籍一直保留在仁义经联社和环门一经合社所在地,陈子锋自出生随母亲入户起,其户籍也一直保留在仁义经联社和环门一经合社所在地。仁义经联社与环门一经合社在本案行政处理阶段,未能向会城街道办提供陈子锋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0)粤18行终189号】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与熊亮、曾赞好、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首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国家层面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和成员权法理基础出发,以是否履行成员义务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城镇化趋势和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处理。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内涵于乡镇级人民政府负有的监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自治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乡镇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关系申请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申请人有无履行成员义务)基本事实的认定,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某类争议事实举证责任的承担,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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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金亮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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