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抚养义务、离婚纠纷、赡养义务
二、裁判要旨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赡养老人是作为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道德范畴所调整的内容关系。
三、案情简介
王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在孩子5岁的时候,离开了家庭,儿子李先生是跟爸爸和奶奶长大的,现在李先生已成家立业,如今六十多岁的王女士,又回来要求和李先生共同生活,但因为双方多年未在一起生活,矛盾频发,后又搬离独自生活。现在王女士孤身一人,又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她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多尽孝,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予以安慰,但儿子李先生均未做到。于是,一气之下,王女士将儿子告上法庭。
四、法院裁判
李先生每月看望王女士两次并向王女士每月支付600赡养费。
五、律师点评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女士系李先生母亲,虽然在李先生小的时候未能尽到抚养义务,但对李先生有生育之恩。现王女士年事已高,生活困难,李先生作为儿子在经济上应为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母亲应尊敬、关心、照顾、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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