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财产纠纷、假离婚、合同无效
二、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也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三、案情简介
2013年,张先生和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5月,张先生和周女士为了女儿的学习计划再买一套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购房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2018年6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归周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归周女士所有,张先生支付周女士补偿款100万元。因为周女士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周女士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张先生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周女士,房子买好之后,张先生和周女士商量复婚之事,周女士却变了卦,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还从共同的家里搬了出去。张先生复婚无望,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者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
四、法院裁判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五、律师点评
“假离婚”看似能让有些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潜伏着危机,可能给投机者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础,夫妻双方都应严肃对待,切勿因小失大,将婚姻当儿戏,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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