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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已生效,当事人如何维权
来源:王会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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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两种法律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二者相互独立;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决结果,对方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法或确有错误,但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经过了30日向中院申请撤销的时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当事人该如何救济呢!

案情简介:某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朱某依据已“生效”的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申请执行某不锈钢制品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被执行人提出其尚未收到仲裁裁决,不同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

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某的申请后,向本案被执行人某不锈钢制品厂邮寄送达应诉未果,遂于2017年11月23日在《某某日报》刊登公告,公告中载明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同时公告了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间为闭庭后10日内,逾期不领取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后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本案被执行人缺席的情况下如期开庭,并于当日闭庭。2018年1月21日该委作出裁决,裁决本案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10万余元。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作出仲裁裁决后曾邮寄裁定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收。仲裁案就此了结。

法律分析:就本案我们发现,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对某不锈钢制品厂依法送达,公告送达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如在公告送达前未能穷尽合理手段、公告送达内容无法确定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未经法定的30日公告期自行确定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未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也因此,致使某不锈钢制品厂在还不知道涉案的情况下,就被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在知道时仲裁裁决已生效无法向基层法院起诉,也已过了30日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朱某依据生效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某不锈钢制品厂依法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就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及事实上的异议提出了证据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最终,执行法院以该裁决作出的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并告知朱某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之次日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我们知道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法或确有错误,但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经过了30日向中院申请撤销的时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依法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申请不予执行来完成权利的救济。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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