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森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的初级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来源:王会森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30
浏览量:5823

近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日益重视,对生产销售领域食品安全立法日趋完善、执法更加严格、监管不断到位,通过“3.15晚会”等公众宣传平台进行警示教育,百姓针对“食品安全”的维权意识也日益提高。作为法援律师的我,总会接到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咨询,让消费者气愤不已的就有:在大型商超购买的初级农产品,如芒果、散装杂粮等本身价格较贵,但在使用时却发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却遭拒绝,即使向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的主张也得不到支持。那么在“大型商超购买的初级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呢?

【基本案情】

崔某在某大型商超购买一袋葡萄干,花费30元,回家打开后发现里面有虫子。崔某遂找到该商超要求退还货款30元,并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给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商超只同意退换,并愿意给50元消费代金券,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坚决不同意给付。

崔某与商超协商未果,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答复:经过简易晾晒、筛选、分装的葡萄干属于初级农产品,同时销售者未存在“欺诈”行为,贾某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分析】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崔某的答复是否正确并令人信服呢?

首先,初级农产品与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中“农产品”的释义为“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由此,从形成上看可知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比如说种植的蔬菜、水果、大米,养殖的海产品、鸡鸭鹅、牛羊肉等等,只经过简单的分拣、晒干、切片等粗略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其次,法律适用问题

《食品安全法》关注的食品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分别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注的商品和服务的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关注的领域存在交叉,两者分别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注的领域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是针对食品安全的特殊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针对初级农产品的特殊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分析是否应给付赔偿金

晒干后的葡萄干,未改变其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属于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该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初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且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规定。同时销售者在销售领域未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规定。但是消费者可以就货物买卖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主张退换货物,消费者因食用有质量问题的农产品,给其造成侵害的,可就损失部分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保护领域还是存在很多法律争议的,例如某些产品是初级产品还是食品比较难确定,如QS认证的袋装大米;初级农产品可不可以是预包装食品等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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