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婚生子改姓、离婚纠纷、
二、裁判要旨
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子姓名的行为确实欠妥,但徐女士将儿子姓氏改为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徐女士有将婚生儿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
三、案情简介
梁先生与徐女士婚后育有一子 取名梁某某,2015年双方离婚,儿子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梁先生遂以梁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氏,侵犯了自己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四、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父母的权利,更主要的应该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许某某使用该变更后的名字已有三年,且正处于上学阶段,如强行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