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生育权、离婚纠纷、损害赔偿
二、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三、案情简介
2008年,王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王女士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先生得知王女士已做绝育手术,李先生一度要求王女士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女士的拒绝,后李先生以王女士拒绝为其生育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给付15万精神抚慰金。
四、法院裁判
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再生育问题上,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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