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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一百零六)婚姻无效之诉的权利人?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量:118

一、关键词

婚姻无效纠纷、继承纠纷

二、裁判要旨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情形。邹先生与李女士系表兄妹关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该婚姻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三、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9日,李女士(已死亡)与邹先生登记结婚。李女士的母亲是龚某1,邹先生的母亲是龚某2,龚某1和龚某2是同胞姐妹。原告廖某是李女士与前夫的婚生女,原告认为李女士与邹先生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关系应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6月1日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李女士(已死亡)与邹先生的婚姻无效。

五、律师点评

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而且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离婚。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关系人(近亲属)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而且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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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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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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