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重婚罪、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
二、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胡先生名下,但购买于胡先生与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离婚时双方未就该房产进行处分,故该房产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
三、案情简介
胡先生与于女士于2000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27日协议离婚。胡先生与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胡先生以其弟弟的名义于2009年5月14日与董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7月5日,于女士以胡先生涉嫌犯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法院判决胡先生犯重婚罪成立。
2016年12月28日,胡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自愿将我名下某房产一套送归董女士所有。” 胡先生在《承诺书》中承诺赠与董女士的房产,系胡先生以其弟弟的名义于2012年9月20日购买,于2015年1月23日登记在胡先生名下。胡先生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抵押贷款,每月房贷由胡先生偿还。自2018年6月起,涉案房屋的贷款由于女士按月偿还。董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胡先生配合董女士办理房屋过户。
四、法院裁判
胡先生出具的《承诺书》中关于将涉案房屋送归董女士的约定无效,董女士要求胡先生履行该项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律师点评
胡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弟弟的名义与董女士另行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胡先生与董女士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胡先生在与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胡先生名下,系胡先生与于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胡先生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单独处分。胡先生在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屋赠与董女士,事后也未获取于女士追认,该处分侵犯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亦违反了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董女士无偿取得上述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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