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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问题
来源:张辉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7
浏览量:271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21年9月,赵某驾驶妻子钱某名下并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肇事致车损人伤。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赵某驾车撞隔离护栏,并认定赵某全责。钱某起诉保险公司索赔时亦称其夫驾车撞道路护栏致损。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保险车辆前保险杠中部撞在道路隔离护栏的顶端,车辆前端成L字形;事故车驾驶员一侧车身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该痕迹一直延伸至车顶处高于道路护栏的位置。

争议焦点:1.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2.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裁判要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管部门所制《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其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认定书所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可予纠正。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照片,使法院产生如下判断: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简单地与道路护栏发生正面碰撞。结合钱某向保险公司报案时描述,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其驾驶员一侧车身先与顺行的其他车辆剐蹭,然后正面又与道路护栏顶端发生撞击的可能性较大。法院进而产生以下判断:保险车辆驾驶员一侧的损失,很可能是与其他车辆剐蹭所致;车辆正面的损失,是与道路护栏碰撞所致。故钱某谎称事故原因向法院作了不实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法院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推断的事故原因不一致,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付责任。案涉保险事故,无论系单方事故,抑或双方事故,其性质均属“碰撞”,系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未证明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最在保险责任范围但符合免责情形,故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73条“公安机关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保险法(2015年修正)》(2015 年4月24日)第2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6月8日,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8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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