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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多个保证人,相互能否追偿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22-04-03  浏览量:137

同一债务多个保证人,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否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解读


法条: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是对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找其他担保人分担作了规定。

示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于2020年8月18日归还,赵某、陈某、吴某为甲公司借款,向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赵某代甲公司,将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支付给了乙公司,那赵某能否找陈某、吴某分担,如何分担?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如果和债权人约定了保证份额,则各自在约定份额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份额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如示例,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和赵某、陈某、吴某明确约定,赵某、陈某、吴某分别对28万、32万、40万及相应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则乙公司只能按照相应份额要求赵某、陈某、吴某承担责任,自不存在赵某、陈某、吴某超出其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但2.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份额,则乙公司可以要求赵某、陈某、吴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100万元及利息。而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明确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当一个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全部债务而又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况下,能否找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呢?

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则的变化

本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即1.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如示例,赵某、陈某、吴某之间约定,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按20%、35%、45%进行分担,则如赵某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按照35%、45%要求陈某、吴某分担,而无需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提;2. 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注意此种情形,应是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能要求其他担保责任分担,也就是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本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情形,是法律推定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即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则各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本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仅限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除此外,担保人之间不存在“相互追偿”,显然改变了担保法“没有约定,推定为连带保证”的规定。

总结起来,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建立的规则,一是,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在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了保证份额,则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份额要求各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需要讨论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问题;之所以需要讨论保证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主要在于,如果一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其他保证人是否要分担。二是,如果“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可以相互追偿并约定了分担份额,则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份额承担,而无需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提;三是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份额或仅约定连带共同保证,则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四是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亦未约定连带共同保证,但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签字、盖章,则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则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五是,除前述情形外,担保人之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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