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皓栊律师,安康李健律师团队。
2021年3月22日19时,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二轮车,并无偿搭乘原告戴某。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戴某受伤,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戴某无责任。后戴某诉至法院,提出6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经法庭审理后认为:一、曹某搭载原告戴某虽为“好意同乘”,但由于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其存在无证驾驶、酒驾等多项违法行为,属于有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减轻其责任,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戴某明知或应当知道曹某饮酒后驾车仍然乘车,故原告戴某对自身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三、被告黄某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2021)湘0624民初2748号民事案件改编]
一、好意施惠
本案中曹某无偿搭载戴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系好意施惠的一种。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约束的利他行为,亦或是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道德风尚而实施使另一方受恩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并非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民法不会介入,也不发生类似合同关系中的请求权。
生活中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有:请客吃饭、见义勇为、顺路投递邮件、搭便车、帮邻居清垃圾等。
二、侵权责任划分
好意同乘中,如果发生侵权行为,造成搭乘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条款,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减轻责任事由作出规定,凸显了法律的温情和对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本案曹某虽然无偿搭乘戴某,但曹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且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对于曹某一方提出的减轻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三、好意施惠关系中需注意
好意施惠行为有助于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不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上讲都值得提倡,如果因好意施惠发生侵权责任而必须全额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因此,对于施惠人而言,在施惠时要尽量确保自己行为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断不可因出发点良好而降低自身对遵纪守法和安全保障责任的要求。对于受惠人而言,在接受他人好意施惠之前需对施惠人有一定的了解,尽可能不与陌生人或无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发生该类关系,避免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