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存在两份不同股权协议的情况发生。一份是双方当事人手中的协议,一份是在市场监管部门处备案的协议,如果两份协议内容不一致,哪一份有效呢?
这里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比如为了少缴税等;一种是因为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时,被要求用统一的版本,但统一的版本无法全面表达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
对于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协议,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还有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不建议这样做。对于第二种情况,在监管部门处备案的,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仅具有公示公信力,对外起到公示作用。股权转让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以双方真实意思为主,结合协议签订的目的、具体内容、时间、相关辅助证据等综合判定。
如果确实需要一份表达真实意思的协议,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显示:因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用统一版本,该版本与本协议意思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这样对于双方的合作会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