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娅娅律师亲办案例
空难赔偿金及航空意外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来源:张娅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浏览量:374

原创 霍帅祥张娅娅律师  中庸家事

第一部分丨写在开始

       相信此刻,每个人对东方航空MU5735航班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不幸遭遇都深表痛心,期望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善后,因为空难的发生概率再低也是致命的,相关部门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加强民用航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给家属一个交代,给群众一个交代。


        空难发生前,有些幸运的乘客与死神擦肩而过,让我们感受到人生无常,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所以,珍惜眼前人吧。

     《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目前已核查出部分承保情况。该架波音客机机身的保险保单由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平安产险等多家大型财险公司承保,其中,由中国人保首席承保。

截至21日18时30分,中国平安共接到4起客户报案。其中,平安养老险接到2起客户报案,平安产险、平安健康险各接到1起报案,目前具体信息正在核实中。


本文通过对空难中死亡赔偿金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性质和分割方式进行分析,并备注了相关法律规定,算是为沉痛中的家属,提供一点绵薄之力。


为减少家属因遗产或赔偿金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大家注重家风建设,以身作则,尊老爱幼,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提前留下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遗书,事先将身后事包括告诫亲属和谐相处、财产分割等问题确定下来,既能传承自己的家风,又能大幅度规避家属的财产纠纷。


第二部分丨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6年03月28日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   ......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


三、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近亲属有权向航空公司主张,近亲属有权分割。


(一)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在赔偿金赔付后,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割时属于共有物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有权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3200页 观点编号1389《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对近亲属利益造成减损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三部分丨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是投保人或旅客本人(即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付的保险金,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规定,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属于遗产的情形。


1.根据《保险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比如死者在投保时约定的受益人为配偶,但未约定配偶的名字,投保时的配偶为A,投保后离婚,在死亡时没有配偶,此时相当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比如投保时约定受益人为配偶A一人,但在空难中配偶A也去世,但无法确定谁先去世,此时推定受益人先去世就属于这种情况;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比如投保时约定受益人为B一人,在飞机失事前,B在飞机上杀害了被保险人或者故意杀害未遂,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时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空难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若被保险人不存在其他受益人,那么身故保险金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四条 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身故保险金属于遗产时,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1)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在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出现抵触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处理,即: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3)若既无遗嘱又无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127、1129、1130条规定的顺序和情形继承(法条详见备注⑨),即: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时,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遗产按照法定分割时,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的情形:有明确的受益人,受益人未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且未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


1.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存在享有受益权的受益人的情况下,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2.指定受益人的注意事项


(1)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即,若存在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受益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未明确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40条,各受益人均分。


(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如约定受益人为配偶,并未约定配偶的姓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即被保险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即空难时,谁是死者法律上的配偶,谁就是受益人,这是在未明确配偶姓名的情况下,对死者意思的尊重,因为可能出现死者在投保时的配偶为A,投保后离婚又再婚,在死亡时的配偶为B;还可能出现死者在投保时的配偶为A,投保后离婚未再婚,在死亡时没有配偶,此时相当于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即不是被保险人自己投的保),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即投保时,谁是死者的配偶,谁就是受益人。)


(3)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比如投保时约定受益人为配偶A,投保后离婚,不管是否再婚,因为A不再是其配偶,身份关系变化,属于未指定受益人。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时的分割方式,同本文第二部分“三、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近亲属有权向航空公司主张,近亲属有权分割。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经笔者查阅各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合同,对于意外伤残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不涉及继承及近亲属分割问题。


写在最后,珍惜当下,爱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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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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