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中,有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遇到一些不合拍的股东,一些决策很难确定,就有股东提议将某位股东除名,这样可以么?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想要将股东除名,必须符合特殊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条件包括: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3、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这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也就是说,工作中发生争议,性格不合群等情况并不是法定的除名股东的理由,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解决。
这里还需要注意程序问题,必须有公司催告而不是股东会或某个股东的催告;那么如果被催告的股东控制着公章呢,不在公司催告文书上盖章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大股东自行控制公章或指派非股东人员日常保管公章,这样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才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