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是虚设的,不构成借款债务转移
2011年,王某出借500万元给张某,张某设立了一家商贸公司。2015年,王某与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497万余元购买商贸公司40间商铺,并明确约定这是为了缓解商贸公司股东张某所欠的王某的借款,所签的该商品房合同是虚设的,商贸公司不承担一切责任。不久后,王某诉请确认自己和商贸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如果是将自己的义务都转给第三人的,不仅应该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且第三人必须还要债务人就该笔债务转移,达成合意。
在本起合同纠纷案中,王某和张某形成的借款合同义务,要想转移给商贸公司名下,不仅应该经过债权人王某的同意,还有商贸公司必须和债务人张某就该笔债务是一致的。
在本起合同纠纷案里面,王某和商贸公司虽然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商贸公司为王某出具了收据,该债务承担征得了债权人王某同意,但因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贸公司和张某达成了一致,该债务承担欠缺必要生效条件,再加上本案争议房屋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所以对于王某的诉请,是不支持的。
张某在本起合同纠纷案中,应该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且提供自己和商贸公司,就债务转移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因为张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难以证明自己和王某形成的借款合同债务,以王某交付购房款的名义转入了商贸公司账上,所以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没有生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