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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作者:杨马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23 14:43 浏览量:114

一种观点认为: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由此可见,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都有谁?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溯及力,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合同从订立时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


  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


  因此,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若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某一合同的侵害,就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而诉权一般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即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后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在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这个法律问题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合同约定事项,影响了合同外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与合同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合同外的第三人可以行使程序上的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如果合同约定的事项,没有涉及合同外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利害关系,则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因此,合同外第三人是否享有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取决于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其有利害关系,是否影响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



最高院的判例认为,非合同当事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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