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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作者:杨马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2-03-23 14:03 浏览量:86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作为立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而设立的关于其死后个人遗产如何进行处分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的说,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安排和处置。根据《民法典》1134条至1140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下面我们来逐个讲解。


首先我们来讲解一下最常见的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在具有文字书写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独立的书写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并确定各个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份额。订立自书遗嘱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书,也不能采用打印或者铅印的方式。第二,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可不可以加盖印章呢?可不可以用摁手印的方式替代呢,不可以。加盖印章,加印指纹是可以的,但不能替代签名。第三,须有遗嘱人关于处分遗产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如果在他的日记或者信件中提到,如果在他死后遗产将赠与给谁等等,是不应当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的,因为它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另外,我们要考虑到自书遗嘱在标题上不一定冠以遗嘱的字样。不写遗嘱字样,只要内容是关于死后个人财产如何分配、如何继承的,同样具有遗嘱的效力。


下面我们来讲解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是一种书面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委托他人代笔书写,代书遗嘱通常是适用于立遗嘱人没有文字书写能力,或者因为某种特殊的原因不能亲笔书写的情形。代书遗嘱的制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第二,代书人只能是立遗嘱人口授遗嘱的记录者,而不能对遗嘱内容提出任何的意见,更不能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篡改。第三,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见证人不能用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的方式代替亲笔签名。


下面我们来讲解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记录遗嘱内容,并由打印机输出而形成的打印件,遗嘱人在该打印件上签名并记载日期的一种遗嘱。制作打印遗嘱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在打印遗嘱上,应当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在该遗嘱的每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二,立遗嘱人在制作打遗嘱的时候,应当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由遗嘱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下面我们来讲解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或者录像磁带以及电子数码音视频源文件等方式将立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加以记载下来的遗嘱。制作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对于录音录像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内容。第二,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经过录音或录像之后,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将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录像遗嘱的音视频上面。第三。录音录像遗嘱制成以后,应当将录音磁带或者录像磁带以及电子数码的音视频源文件加以封存,由见证人在封存的包装上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样的制作方式更加完整。


下面我们来讲解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只能在立遗嘱人不能用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做出,什么是危急情况?通常是指立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随时有生命的危险,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以其他的形式设立遗嘱的情形。口头遗嘱的制作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个见证人,对口头遗嘱的内容作出书面的记录,并注明设立口头遗嘱的时间、地点和见证人,还有记录人的姓名,并由记录人和在场的见证人签名和盖章。作为危机情形的临时措施,口头遗嘱只有短暂的效力,一旦危机情形解除以后,具备了以其他形式制作遗嘱的条件的,口头遗嘱就会全部的失效。立遗嘱人如果再想要立遗嘱的话,就需要以其他的方式另行制作遗嘱。


下面我们来讲解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公证法第11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一项义务。为了防止被欺骗或者伪造,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避免立遗嘱人死亡以后会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立遗嘱人可以到国家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



关于遗嘱,还需要说明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关于遗嘱的时间效力,《民法典》施行后,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后制作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制作的遗嘱,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先后制作了数份遗嘱,但是数份遗嘱的内容前后矛盾,我们便可以推定在后制作的遗嘱,撤回或变更了在先制作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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