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思律师亲办案例
《千问民法典》普法版(31-60)
来源:李思思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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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传统观念里,虚拟货币、网游装备、账号等级都是虚拟的,不是物,但是我们却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它们的价值。这些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正深度嵌入到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的世界。然而,我国之前并没有任何法律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立法保护。《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第一百二十七条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无疑代表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高度重视,相信相关的制度规则将在《民法典》其他各编以及单行法中将进一步完善。


32.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还是两年吗?

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已与过去大为不同,民商事行为方式及类型也随着现实基础的变革出现新特点、新问题,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活动中普遍反映,现行的两年诉讼时效行使权利,对民事主体的要求更加严苛,有必要适当延长。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建议尽快主张权利。


33. 《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答:《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最大亮点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前述规定,未成年人成年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三年,可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34. 压岁钱到底归谁呢?

“你的压岁钱妈妈先帮你收着,等你长大再给你〃,这句话是否都很耳熟啊?

答:《民法典》三十五条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原则。所以压岁钱可以由父母代为保管,但是只能用在被监护人的开支上,父母不能拿着孩子的压岁钱给自己购置物品哦。但是小朋友们也不能总想着依据法条规定向父母要压岁钱啊,这些钱父母是可以帮你交补课费、买书籍的。


35. 醉酒后签订的合同是否可撤销?

某业务员为售出自己代理的汽车,约客户出来吃饭,趁客户酒过三巡后神志不清,业务员拿出已填好金额的合同,客户签了字。则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在刑法领域,醉酒不是免责事由,原因是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力,也就是说,醉酒是行为人自己放纵导致的,行为人应当为自己醉酒的结果负责。同理,在民法领域,醉酒也不是免责事由,上例中,客户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合同为有效合同。当然,如果客户明确表示自己不能喝酒,而业务员用暴力逼迫客户喝醉后签订合同的,则另当别论,属于《民法典》第 150 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客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6. 吕某和张某系夫妻,在孩子出生后,两人商议给孩子起名为“北燕依云”,但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公安机关以违背公序良俗拒绝,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答: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勺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涉及公序良俗。原则上,一个中国人随父姓或母姓是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因扶养关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即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才可以选取父母以外的姓氏。“北燕依云”案告诉我们,仅凭父母个人喜好和愿望随意创设新的姓氏,会造成对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管理。依《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安机关拒绝办理户口登记

并无不当。


37. 学生在学校运动中受伤,是否能以公平原则要求校方赔偿?某中学组织高中班级足球比赛。赛前体育教师就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作出说明,对参赛队员进行了安全教育。赛中 B 学生被 C 学生铲球踢伤。引发诉讼后 B 同学要求学校以公平原则分担责任是否可行?

答:《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要求公证、平允、合理的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B 学生作为一名高中生又是一名足球爱好者,对足球比赛的风险是有认知的,其在没有任何人强迫的情况下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如果学生在足球比赛受伤就向学校索赔,学校没有责任也要按公平原则赔偿,


38. 抚养费的支付条件?健康且已满 18 周岁的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

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我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健康且已年满 18 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39. 邻居是否能向法院申请他人为失踪人?我的邻居离家出走,我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

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者为失踪人。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下落不明者的合伙人、债权人等。若你与邻近即无亲属关系,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没有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的资格。


40. 哪个单位可以认定公民失踪或死亡?

答:对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认定,需要按照《民法典》关于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民政局等行政机关没有认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法定职责。


41.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是否应由家庭承担?

答:个体工商户债务的承担要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是个人享用经营收益还是家庭共同享用经营收益。若由家庭承担必须满足,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等条件。


42. 如何理解个人信息保护?

我所住小区为催收物业费,在大门口张贴公布了我的姓名、电话及房屋具体楼层等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承载着相应的人格利益,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务过程中为催收物业费,考虑不周擅自公开你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已经构成侵权。


43.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能否免除?

父母自我 3 岁时就离婚,我跟随母亲生活期间父亲从未出过抚养费也未在生活上照顾我,等他老了能免除我的赡养义务吗?

答:《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家庭关系,而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你的父母虽已离婚,但你与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未消除,他作为你父亲的身份权是得到肯定的。而我国《婚姻法》也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基于你和你父亲至今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不能随意免除的。


44. 为什么法院不会主动提示当事人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答: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提醒人们主动维护权利,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即使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债权却并未消灭。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主动向当事人解释诉讼时效己经超过,相当于提醒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显然不符合法律之精神。


45. 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

去年我买了一套预售的房子,在售楼部咨询时房屋尚未建成,也没有样板房可供参考,只有一个大概的平面图,现交房后我发现房屋狭小,能不能撤销合同?

答:在购买房屋时,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你只是通过开发商的口头和书面描述中得到的,他们并未将房屋的详细结构情况通过样板房、平面图或其他书面及口头方式告知与你,造成你对房屋空间结构的想象与实际有较大出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你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46. “双方代理”行为的效力?

因生产需要,我委托一个朋友帮我买一种机器并和他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他成功为我找到机器时,我发现卖方也和他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请问我朋友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你朋友的代理行为属于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种行为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因为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相冲突。由一人代表利益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会欺骗被代理人并从中渔利,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引发交易风险。实践中,双方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若你与卖方都同意或在事后追认中介的双方代理行为,该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47.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A 与 B 发生争吵,吵架中 A 对 B 说:“你只要下跪叫我声爹,我就把自己的车送给你”,没想到 B 竟真的做了。现 A 不愿将车给 B,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答:A 说将车送与 B 真实的意思是想羞辱 B,并非真的想送车。而 B 对此明知,虽说一诺千金,但我国法律并不支持这种打赌行为,且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本案 AB 间的赠予合同不成立。


48. 夫妻间的家事代理行为能否随意撤销?我以夫妻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交了定金,告之妻子后她不同意购买,现在能要回定金吗?

答:你和妻子是夫妻关系,你以夫妻名义签订购房协议,该行为是基于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做出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归于由夫妻双方。现实生活中,夫妻代理现象广泛存在,一方不同意对方代理的应明确告知第三方,事后不同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你不能以妻子不知情不同意要回定金。


49.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A 系外国人,与我国公民 B 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 A 购买的丙公司的股份委托B 管理,B 根据 A 的指示处分股份。现丙公司于 2019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在发行上市过程中,B 作为股东曾多次出具股份清晰未有代持的承诺。该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答:本案涉及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股权的隐名代持效力问题。证券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股份存在隐名代持情形,是由《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关系到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市场整体法治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均符合公共秩序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故该协议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


50. 向债务人家人催收账款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朋友 A 于 2016 年想我借款 5 万元,约定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前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A更改了电话,并长期不在家居住,导致我不能向其本人催要,但我每年都到 A 父母处催要借款,这种催要方式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答: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处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从而使依据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本案中,A 更改其电话号码,且长期不在家中居住,债务到期后,你找到 A 父母处主张权利,该行为符合常情,若得到法院的釆信,即构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但仍建议在以后的借款中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债务人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以减少自己的诉讼风险。


51. 紧急避险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民事责任?

因夏日暴雨水位上涨,A 村村委组织泄洪,但导致本村村民农作物被淹没,村委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答:A 村村委在暴发洪水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了其所在村组村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到涉案土地上游进行泄洪,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釆取的避险行为。依《民法典》相关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实施紧急避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 A 村村委对村民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村委的避险行为若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2. 期间的起算日期是否包括开始的当日?

A 因急需用钱,向 B 借款 1 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 日,由 C 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现 A 没有按期还款,B 何时可以要求 C 提供担保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日为 2020 年 5 月 1 日,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 C的保证期间应从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算,即 2020 年 5 月 2 日开始计算。


53.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能否对抗善意相对人?

A 公司 2019 年 10 月 10 日作出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三变更为王五,停止张三的一切工作。但直至 2020 年 2 月,工商登记才进行变更。那么原法定代表人张三于 2019 年 12 月21 日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依《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张三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公司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 A 公司内部工作调整,且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张三代表 A 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故张三 2019年 12 月 21 日对外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


54. 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李某某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土地征迁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因该决定将其房屋纳如征收决定,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合理?

答:合理,该案属于行政诉讼,需要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在我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无论是当事人的单位大小、职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依赖、从属的关系。而行政征收行为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属于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不平等的民事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55. 法定代表人离职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怎么办?

李某某作为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其离职后,公司一直未变更工商登记,后公司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将李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李某应该怎么办?

答:李某某可依据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原则向法院起诉。实践中,经常会有员工在职期间被挂名为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导致公司之后的法律行为,原来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李某某离职后,明确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自愿原则,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向某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56. 协议违反公平原则,能否起诉?

黄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事故,后就该工伤与公司达成调解赔偿协议,但是约定的工伤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黄某某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法院应该支持吗?

答:法院应该支持。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实践中,工伤私了协议中劳动者反悔占绝大多数比例,特别是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自己是否构成工伤或伤残,所以在发现伤情更为严重即意味可以获得更多赔偿的情况下,很多劳动者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本案中,黄某某与公司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明显低于其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其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公

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57. 配偶对情人的赠予是否可以起诉?

薛某某婚内出轨,将一处房产无偿赠与情人牛某某,后其妻陈某主张该赠与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答:可以得到支持,因为薛某某赠与牛某某的房产系重大财产处置,该财产处分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又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即陈某某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且牛某某与薛某某之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牛某某明知薛某某有配偶,仍继续与其保持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取得钱款系非善意的不法取得,可以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58. 邻居侵占共用的通道,能否起诉?

李满某和李双某东西为邻,两家中间间隔一条南北走向、东西宽约 8 米的通道。李满某在多年前建房时为了方便通行将该低洼地垫平,后来李双某建房时向西侵占了 4 米,李满某出于邻里和睦的考虑没有阻止被告建房,李双某于 2017 年在李满某的东墙山外栽种了树木,并堆放杂物,妨碍了其出行权,故要求李双某清除树木和杂物,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可以得到支持,“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李双某在公共过道靠近李满某房屋一侧栽种树木,影响邻居通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应当将树木移除。


59. 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是一样的吗?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为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成立而取得,因法人终止而消灭。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0. 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行为是否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2017 年暑假期间期间,杨某某之子杨某甲经人介绍,到吴某经营的商店为自己的游戏《王者荣耀》充值,具体方式是杨某甲交付现金,吴某用自己的微信账户为杨某甲的游戏账户充值,并抽取手续费。在两个的月的时间里,杨某甲将家中卖桃子的钱 6600 元拿出并交给吴某,杨某某得知真情,诉至法院,该请求有何依据?

答: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经父母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比如说接受赠与)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比如说买学生文具等小额物品),不必经父母追认。本案中杨某甲将现金交给吴某,被告接受钱财后用自己的账户为其充值,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杨某甲要求被告充值时尚未满 12 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发育的不成熟,其在使用大额钱财时缺乏自控力,短时期内大额反复充值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在杨某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杨某甲与被告的服务合同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杨某某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但是杨某某早事发后才发现,说明对杨某甲疏于管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本案中酌定双方责任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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