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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不含厦门)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22年)
来源:方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4
浏览量:609


福建省(不含厦门)最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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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赔偿项目


确定依据


标准及备注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1.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确定时间: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收入状况:(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0年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为91072元;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631元。




3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 护理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 护理期限:(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6


住宿费


合理部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7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022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以2021年福建省(除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140元进行计算。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2020年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为91072元;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631元。




11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022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以2021年福建省(除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140元进行计算。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高法【2021】97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022年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以2021年福建省(除厦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140元进行计算;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942元。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文根据相关资料整理,仅供参考!因个案存在差异,本人对任何人依据本文所做的任何决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疑义或咨询请联系方希律师。

注:

1.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4.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6.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高法【2021】9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案件范围:适用于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本次全省试点后,赔偿权利人因不了解政策变化,仍主张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应予释明。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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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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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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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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