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亲办案例
产妇分娩剖宫产发生缺血缺氧性脑损害引发医疗纠纷
来源: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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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9日至同年5月30日,患者因“孕2产0孕39+6周,下腹痛伴见红1+小时”在妇产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天,经相关检查后,于2017年5月29日行“子宫下截横切剖宫产术”,以ROP位分娩一活女婴。术中患者自诉胸闷、憋气,呼吸急促,术者见患者子宫双附件暗紫色,后患者血压、心率急速下降,血氧饱和度未显示,患者意识消失,无应答。立即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给予药物等抢救治疗,于5月30日3:30通过120救护车转天津某医院ICU病房。

      2017年5月30日至同年7月9日,患者在天津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40天,入院诊断为:1.过敏性休克;2.心肺复苏术后;3.剖腹产术后。住院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请全市神经内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专家会诊,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予镇静治疗,给予甘露醇、人血白蛋白交替脱水降颅压,亚低温脑保护,依达拉奉、神经节苷酯、丁苯肽、醒脑静等改善脑代谢、营养神经治疗,口服丙戊酸钠控制癫痫发作,对症抗感染等治疗,给予静脉营养并逐渐过渡为完全肠内营养治疗,间断行纤维气管镜检查及支气管灌洗,患者逐步练习脱机,脱机成功,行高压氧治疗,并给予中医针灸治疗,患者病情稳定,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诊断: 1.缺氧性脑损害;2.心肺复苏后;3.肺炎;4.呼吸衰竭;5.经剖宫产分娩。

      2017年7月9日至同年9月4日,患者在某总医院住院治疗,实际天数57天,住院治疗经过为:入院后监测生命体征并完善相关化验,长期卧床,D-Dimer大于1万,给予低分子肝素预防静脉血栓形成,B超结果回报,心脏B超示左室舒张功能降低,收缩功能正常。双下肢静脉血管B超示双侧大隐静脉近端、股总静脉、股浅静脉、腘静脉未见明显血栓,脑电图结果回报:背景脑波以中福左右6-7Hzθ节律为主,混有δ及α活动,调幅、调节不良。双侧波幅及频率大致对称。未见明显痫样放电。可见睡眠-觉醒周期转换,未见典型睡眠纺锤及K-复合波,双侧大致对称。头CT(2017.7.13)示脑质形态及密度未见明显异常,脑室系统轻度扩张,脑池脑沟增宽,中线无移位。肺CI(2017.7.13)示双肺间质纹理增多,双肺磨玻璃密度影及索条影,双侧少量胸腔积液,双侧胸膜及右侧叶间胸膜增厚等,头CT(2017.8.2)示气管插管影同前,双侧支气管壁增厚,两肺透过度下降,两肺间质纹理较前增多,双肺可见磨玻璃密度影及索条影,左肺尖及右下肺出现斑片状实变影,考虑感染性病变,双侧少量胸腔积液。给予醒脑静等促醒、营养神经、氨溴索化痰、调节电解质平衡、营养支持等药物治疗,予头孢西丁等抗感染治疗,给予言语训练、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心肺训练等康复治疗,防治肌肉萎缩等并发症。D-Dimer17l6ng/ml,患者病情尚稳定,意识等较前好转,请示上级医师后,今日出院。最后诊断:1。缺血缺氧性脑病;2.孕39周剖宫产术后;3。意识障碍;4。肺感染;5。癫痫;6。气管切开术后;7。营养不良;8。凝血功能异常;9.血小板增多。

      2017年9月4日至同年10月14日,患者在武警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40天,诊疗经过为:患者入院后给予神经外科护理常规,二级护理,普食,完善相关化验及检查。给予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抑酸、抗感染、化痰、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加强肺部护理,加强营养支持。经积极治疗患者目前病情相对平稳。请示上级医师后办理出院。出院时情况:浅昏迷,自动睁眼,不发音,刺痛肢体屈曲。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左:右=2:2mm,直接、间接对光反射迟钝,双侧眼球各方向运动不合作,示齿、伸舌不合作,颈强(-),双侧肢体肌张力升高,肌力检查不合作,左侧Babinski征 (+),右侧Babinski征(-)。出院诊断: 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昏迷;3.剖宫产术后;4.癫痫;5.气管切开术后;6.肺部感染;7.应激性溃疡;8.低蛋白血症;9.低钠血症。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继续住院治疗。

      2017年9月13日,积水某医院门急诊病历手册载,5月前手术(剖宫产)术后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心肺复苏后意识障碍,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卧床,气管切开,患者未来,家属咨询。PH 体健;Imp:缺血缺氧性脑病;头MRI:脑萎缩,脑室扩大;Rx:1.康复医院就诊,2.思考林200mg tid;随诊。

      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1月18日,患者在武警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96天,诊疗经过为: 患者入院后给予神经外科护理常规,二级护理,给予补液、抗炎、助消化、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对症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现患者病情平稳,继续现有治疗,2018年1月18日患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向患者家属交代此做法的严重性,可能导致患者病情的加重及不可预知情况的发生,甚至死亡,家属表示理解并签署《自动出院同意书》后,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 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肺部感染;3.昏迷。

      2018年1月18日至同年3月27日,患者在武警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68天,诊疗经过为:

      患者入院后给予神经外科护理常规,二级护理,给予营养神经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对症支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继续现有治疗。现患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向患者家属交代此做法的严重性,可能导致患者病情的加重及不可预知情况的发生,甚至死亡,家属表示理解并签署《自动出院同意书》后,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 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脂肪肝;3.窦性心动过缓;4.脑萎缩;5.肺部感染;6.心包积液。

     2018年3月27日至同年6月25日,患者在武警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90天,诊疗经过为:患者入院后给予神经外科护理常规,鼻饲饮食,完善相关化验及检查。给予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抑酸、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完善术前准备于2018年4月11日行高段脊髓电刺激术,术后恢复良好。患者病情相对稳定,与家属沟通后于今日出院。出院诊断: 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脑萎缩;3.意识障碍,最小意识常态;4.肺部感染;5.消化不良;6.应激性溃疡;7.低蛋白血症;8.便秘;9.脂肪肝;10.电解质紊乱。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继续住院治疗。

      2018年6月25日至同年8月20日,患者在武警某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56天,诊疗经过为:患者入院后给予神经外科护理常规,二级护理,完善相关化验及检查。给予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抗癫痫、抗感染、抑酸、促进胃肠动力等治疗。经积极治疗患者目前病情稳定,请示上级医师后于今日出院。出院时情况:查体:意识不清,最小意识状态,自动睁眼,不发音(气管切开状态),刺痛肢体屈曲。CRS-R8分;听觉2分,视觉2分,运动1分,口腔1分,交流0分,唤醒度2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左:右=3:3mm,直接、间接对光反射迟钝,双侧眼球各方向运动不合作,示齿、伸舌不合作,颈强(-),双侧肢体肌张力升高,肌力检查不合作,左侧Babinski征 (+),右侧Babinski征(+)。出院诊断: 1.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2.脑梗死;3.脑萎缩;4.意识障碍 最小意识常态;5.癫痫;6.消化不良;7.便秘;8.肺部感染;9.泌尿道感染。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规律服药。2.规律翻身拍背排痰等肺部护理,必要时吸痰,加强营养支持。3.定期复查头胸CT,复查血常规及生化指标,病情变化、不适,门诊随诊,必要时住院治疗。

      此后,患者还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鉴定意见:1.妇产医院在对患者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在抢救过程中未见心内科、神经科等相关会诊及处理意见,仅记载电话联系心脑内科,但未见病人,电话联系可能会影响对病情的判断及处理,如医方无相关科室的配置,在病人出现病情变化抢救的同时应第一时间联系或建议转院治疗,处理存在不足;(4)抢救期间检查措施不完善。如医方无相关设备,应第一时间联系或建议转院治疗;(5)患者抢救过程中出现了血糖高的情况,未见任何处理意见,存在不足。2.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的第(1)项、第(2)项与患者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第(5)项与患者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病情变化突然,诊断困难,依据现有材料推断,亦仅能判断不排除羊水栓塞的可能,而此病在术前是不可预知的,术后虽积极抢救,但仍有不足的地方,并且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最终的参与度尚需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最终确定。

      鉴定意见:一、积水某医院在对患者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未见病人,未亲自查看病人,不利于对病情的判断,直接开具药物存在不妥。二、因无法确认患者对药物的使用情况及使用后的不良反应,而且,未见患者使用该药物后的不良反应的记载,因此认为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三、因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患者的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残疾辅助器具不宜在此进行评价。

      一审法院判决:一、妇产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366 77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 880元、营养费39 240元、误工费64 329.85元、护理费892 440元、交通费2541元、住宿费37 88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 915.26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20 52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 000元、财产损失费(含复印费、公证费、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3893.70元,合计2 235 422.35元;

      二审法院判决:变更某区人民法院(2021)京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患者医疗费366 77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 880元、营养费39 240元、误工费64 329.85元、护理费892 440元、交通费254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 915.26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20 5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 000元、财产损失费(含复印费、公证费、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3893.7元,合计2 197 535.35元;

游慧律师简析:本案系产科医疗纠纷,本案妇产医院被判承担责任原因是1、在抢救过程中未见心内科、神经科等相关会诊及处理意见,如妇产医院无相关科室的配置,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抢救的同时没有第一时间联系或建议转院治疗,妇产医院存在过错;2、抢救期间检查措施不完善;3、患者抢救过程中出现了血糖高的情况,未见任何处理意见,存在不足。妇产医院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病情变化突然,诊断困难,依据现有材料推断,亦仅能判断不排除羊水栓塞的可能,而此病在术前是不可预知的,术后虽积极抢救,但仍有不足的地方,并且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因此,医方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原因。特别注意:抢救中只有电话联系询问处理意见这并不能说明有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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