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锐离婚团队律师主页
蓝锐离婚团队律师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留言咨询
蓝锐离婚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洛阳离婚律师(九十九)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婚姻可以撤销吗?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8
浏览量:219

一、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精神疾病

二、裁判要旨 

王女士所隐瞒的精神分裂症难以认定为系婚姻可撤销的“重大疾病”,但王女士隐瞒其有精神疾病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提起本次诉讼的主要原因,王女士对此负有重大过错,张先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随王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以王女士患有遗传性精神分裂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庭审过程中张先生表示如双方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情形,同意变更诉请为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查明,王女士在婚前多次被诊断为双方情感障碍,现被告经鉴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院裁判

准许张先生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王女士支付张先生损害赔偿款20000元。

五、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应该包括下列四类:1.严重的精神疾病。主要有三种类型:(1)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2)精神分裂症。(3)暴躁抑郁症,情感性精神病。2.严重的传染性疾病。3.显著的影响生育的疾病。4.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

法院在审理涉及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时,聚焦于三方面:一是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发生于婚前;二是结婚登记时是否处于发病期;三是诉讼时所患疾病是否已痊愈。

本案中张先生以王女士患有遗传性精神分裂症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但王女士经过鉴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未能支持其撤销婚姻的请求。最终,法院以王女士隐瞒其有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其离婚,并向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以上内容由蓝锐离婚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蓝锐离婚团队律师咨询。
蓝锐离婚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197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705-7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蓝锐离婚团队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3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国宝大厦705-7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