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精神疾病
二、裁判要旨
王女士所隐瞒的精神分裂症难以认定为系婚姻可撤销的“重大疾病”,但王女士隐瞒其有精神疾病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提起本次诉讼的主要原因,王女士对此负有重大过错,张先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随王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以王女士患有遗传性精神分裂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庭审过程中张先生表示如双方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情形,同意变更诉请为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查明,王女士在婚前多次被诊断为双方情感障碍,现被告经鉴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院裁判
准许张先生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王女士支付张先生损害赔偿款20000元。
五、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应该包括下列四类:1.严重的精神疾病。主要有三种类型:(1)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2)精神分裂症。(3)暴躁抑郁症,情感性精神病。2.严重的传染性疾病。3.显著的影响生育的疾病。4.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
法院在审理涉及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时,聚焦于三方面:一是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发生于婚前;二是结婚登记时是否处于发病期;三是诉讼时所患疾病是否已痊愈。
本案中张先生以王女士患有遗传性精神分裂症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但王女士经过鉴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未能支持其撤销婚姻的请求。最终,法院以王女士隐瞒其有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其离婚,并向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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