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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有发生,且存在多种情形,如房产证登记为二人,一方出售房屋;房产证登记为一方,该方出售房屋;房产证登记为一方,对方出售房屋;房产证登记为一方,夫妻各自出售房屋等各种情形。但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
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其效力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至第151条的规定来判断,在无此类情形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处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相关案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第1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在满足善意取得等条件时同样可取得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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