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律师
丁嫣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95-2297-590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江汉区律师 > 丁嫣律师 > 律师文集

不利于子女成长,抚养权可变更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2-03-16  浏览量:219

不利于子女成长,抚养权可变更

      2020年5月28日,涂某与彭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涂小某由彭某抚养。在抚养期间,彭某被确诊患有抑郁症,且对涂小某非打即骂。涂某得知后多次与彭某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涂小某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

那么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吗?

    根据相关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与赡养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随之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如果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因为伤残导致无力能够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或者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但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查明确有不利的,那么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的,并且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中,彭某患有抑郁症,不利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且母子关系相处不融洽,这种关系严重影响该案中涂小某的整个身心健康。作为涂小某的父亲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丁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嫣律师咨询。

丁嫣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手  机:195-2297-590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