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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私募基金的正确“姿势”
来源:陈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3
浏览量:248

一、私募投资重“匹配”

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私募基金姓“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私募基金非“债”

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也不可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点。

四、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基协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同时,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但投资者需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仅是事后登记备案,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中基协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

(二)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求。中基协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三)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业不等同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慎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四)慎防借持牌名称混淆概念。部分私募机构名称带有“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使投资者误以为是类似公募基金的持牌机构;有的私募机构在商号中使用知名持牌机构近似名称,辖区多家机构名称带有“中金”“国投”“中融”等字样,但实际与有关国资机构无丝毫关联。 遇到类似情况,投资者需提高警惕。

五、私募基金购买前需知

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要求也较高。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要摸清底细。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要充分收集、掌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管理能力、风控水平,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同时,应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要仔细评估产品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情况。

(二)要细看合同。在查看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

(三)认真对待风险测评。投资者应认真、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及风险揭示书,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四)要持续关注。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持续关注私募机构注册地证监局行政处罚、风险提示及中基协异常机构名录等相关信息,及时掌握私募机构经营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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