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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22-03-13  浏览量:232

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法条: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根据该条,分支机构提供担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在未经决议的情况下,分支机构以其名义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本条第二款是对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做出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分支机构开立保函,如果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列明可以开具保函,则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为之;否则,需要得到其“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二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提供保函以外的担保,是需要“金融机构”授权。需要注意和前述“上级”机构的表述,即不是经上级,而是需要“总部”授权。

本条第三款是对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规定。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需要担保公司授权。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前三款具有但书规定。即如果分支机构未经决议或未获授权提供担保,但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未经决议或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此种情形,笔者理解为,还是以相对人形式审查为限,即如果分支机构提供了决议或提供了授权文件,只要经形式审查不能发现为假,则即满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四款,是规定在相对人非善意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适用本解释第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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