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红梅律师主页
臧红梅律师臧红梅律师
185-7911-8008
留言咨询
臧红梅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臧红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浏览量:111

一、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以上内容由臧红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臧红梅律师咨询。
臧红梅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96好评数2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A1栋56楼
185-7911-800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臧红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6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
  • 咨询电话:
    185-7911-8008
  •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A1栋5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