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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承担责任?(三)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2-03-10  浏览量:13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上述规定,就第三人行为导致孩子受伤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方式为:         1、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第三人不明或不能全部、部分承担该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时,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限额为补齐孩子因人身损害所受的全部损失。        3、就第2点中,如何判别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如何确定举证责任主体,参照上文“孩子因自身原因受伤”的举证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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