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抵押期限到期,抵押权消灭?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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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王某最近遇到一桩糟心事:2018年12月,朋友刘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刘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王某,双方约定抵押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陆续还款6万余元后,自2020年3月起刘某未按期还款。

       现借款已到期,王某想要起诉刘某将抵押房产拍卖,用拍卖款偿还王某的借款。但周围人告诉王某“抵押期限已经于2021年11月底到期了,抵押权已消灭,你打官司也没用”,于是王某前来咨询。

那么,从法律上是不是这样呢?


律师说法


       事实上,抵押期限并不等同于抵押权期限。“抵押期限”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记载的期限,但抵押权期限却是由法律规定的。依据我国担保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等法律法规,抵押权期限是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的,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可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

      我国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抵押期限是当事人约定或者行政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但是这个期限到期并不代表抵押权的消灭。只有当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另外行使抵押权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虽然前述法律法规都已失效,但是抵押权的设立、行使、消灭却仍然有据可循。《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抵押权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中,王某和刘某约定的抵押期限虽已到期,王某仍然可以在主债权(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到期前主张行使抵押权。结合诉讼时效相关制度,王某至少在2023年3月前都可以行使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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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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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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