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定义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二、涉嫌非法采矿罪时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1、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续办期间进行的采矿行为可以分情况进行无罪辩护。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有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许可证到期并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办案机关也任然存在将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行为认定为是犯罪,本律师认为这个情况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在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从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延期,或者虽然申请了,但是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明确告知不再续期后,行为人任然继续开采矿石的,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已经向国土资源部分申请了延期,国土资源部门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正式批复是否续期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在预期能够获得续期同意的基础上继续采矿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2、在疏浚过程中进行的必要采矿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现实生活中,水利疏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河道里或者海里的砂矿进行开采并排泄掉,此时这种行为不属于对国家矿产资源的破坏,不属于非法采矿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疏浚方为了疏浚工程采挖的砂矿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的,这个时候是否属于非法采矿罪呢?对于这个问题,《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主要取得海沙开采海域使用权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中任意一个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
3、非法采矿未达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采矿罪不是一个行为犯,非法采矿的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现行法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必须要达到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如果数额不达上述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可以做无罪辩护。
4、其他辩护情节,如未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