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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到哪个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来源:郑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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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比如某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比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再审申请作出驳回或者立案再审的裁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检察监督,但不能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如果生效判决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仍然只能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这条说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理由是某某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只能向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4、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比如说,当事人对长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提出监督申请,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之后,可以将案件交给某某区(比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受理和办理可以分开。

  5、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这一条的意思是,第一,当事人到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依法应当由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但该人民检察院迟迟不同意受理,当事人可以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第二,某某市检察院既可以直接受理监督申请,也有权指令某某区检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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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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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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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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