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不必再为“莫名”的夫妻共同债务背锅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7
浏览量:71

       在之前的报告中,许多妇女在婚后因为莫名其妙的共同债务而遭受折磨。例如,在云南省曲靖市的朱女士在离婚第二天就因此忽然负债了。在她的前夫失去联系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向她要债,她的工资卡被冻结,房子被拍卖,她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然而,由于夫妻中的借款人经常主动承认债务的真实存在,虚假债务使另一方更难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补充规定了相关内容:


       1.认定虚假夫妻共同债务。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没有依法严格审查债务是否虚假要原因是当事人和证人没有出庭。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通知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证人应出庭并出具担保书,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未经审判的夫妇承担民事责任。


       2.避免仅凭借据、借据等凭证认定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要求,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夫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3.从过去虚构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来看,借款人往往主动承认债务的真实存在,而另一方则无法证明。有什么对策吗?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职权,主动进一步审查承认的真实性,当借款人承认存在矛盾或者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进行确认时。例如,如果一对夫妇对另一方外债的真实性有异议,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


       4.丈夫如何处理妻子一方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债务?

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特别是虚假债务的,应当依法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执行相关案件。

       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工资、住房和其他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及其支持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以夫妻名义执行住房时,应当保活所需的住房,一般不得拍卖、出售或者偿还被执行人及其支持家庭所需的住房。


5. 相关案件的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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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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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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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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