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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分析
来源:熊百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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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是WTO建立和效力的依据

WTO作为国际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与其他国际体制一样,离不开国际公法的作用。国际体制无论体现为组织,还是体现为文件或协议,都依赖于国际公法意义上的条约。建立国际组织需要参加体制的各方订立的书面协议来确定相互关系,这种书面协议就是条约。国际公法之所以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因为它对国家有约束的效力。这种效力来自于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国际公法具有约束的效力,愿意接受国际公法的约束。国家的这种承认早已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项确定原则,即“约定必须遵守”。

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它需要通过条约建立。而条约的缔结又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主要是签署或批准。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条约才能生效并对当事方产生约束的效力。没有相应的已经过各国批准的条约,WTO作为国际性的组织是无法建立的。从历史上看,建立世界贸易体制的设想,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就已经提出,但一直未能建立,其原因即是条约问题,世界各国之间虽然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谈判,但一直未能达成建立相应国际组织所需要的各种多边、双边条约。WTO的正式建立依赖于1994年马拉喀什协议确立的“WTO宪章”。 WTO宪章通过附件的形式和条约之间的连接,与WTO成立之前的各轮贸易谈判成果一起构成了WTO条约体系,不仅能够反映新的协议成果,又能够保持历史的延续性。正是在这些条约基础上,WTO才最终成立。

二、国际公法领域对WTO的影响

WTO的建立和运行依赖于条约。但在国际公法上,条约并不孤立地存在,它与国际公法一些重要问题或领域有着密切联系,并深受这些领域的作用。这些领域通过条约也深刻影响着WTO。

(一)国际法的渊源领域

国际公法上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两个主要渊源。条约规则是国际公法上的特别法,适用于特定条约的当事国;而习惯规则属于国际公法的一般法,适用于国际社会的一般成员。WTO的情况同样如此,它需要习惯国际法,受习惯国际法的作用或影响。通过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的法律效果以及“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可以说明习惯国际法对于WTO的作用。其一,公约从形式上看是条约规则,只能约束当事国,公约关于条约签署或批准的规定也只对当事国有约束效力。而WTO一些成员并没有参加该公约,公约本应不适用于它们。但1995年WTO条约依然需要经过批准的程序,批准后便有了普遍的约束效力。这显然是习惯法的作用。在条约缔结和效力方面,支配WTO成员条约关系的法律是习惯国际法。其二,从WTO的历史来看,习惯法的作用更加明显。在WTO之前有的时期并没有条约法公约,当时支配条约缔结和效力的法律就是习惯法。可以说,习惯国际法对WTO的作用,反映在WTO的许多方面,贯穿于WTO这一条约体系的始终。

(二)条约法领域

国际公法上的条约法,即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条约对WTO的作用,从本质上讲是条约法的作用。有关条约的签署或批准之所以有约束的效力,因为“约定必须遵守”是条约法在内的国际公法久已确立的原则。条约法对WTO的作用,不仅体现在WTO条约的缔结和效力问题,还体现在它的解释、适用、修改、失效等一系列问题。

WTO条约的一些规定,反映了条约法的要求。最典型的是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第3条第2款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按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现有规则”。这个规定强调了条约法有关规则的作用,加重了条约法对WTO条约应有的意义,清楚地说明了习惯国际法对 WTO条约的实际作用。条约法作为支配WTO条约的法律,贯穿于WTO的始终。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约定必须遵守”显示国际法有一个确定的规则,即各国不得以其法律包括宪法为由违反国际义务。国家通过国内法违反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对他国造成损害,要承担国际责任。而国内法如何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并不过问。这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完全适用于WTO。WTO成员有义务遵守WTO条约的规定,有义务使其境内的法律与WTO条约的规定保持一致。

至于如何履行WTO条约规定的义务,从各国、各地区适用WTO义务的实践表明,“转化”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它强调WTO成员的法律要与WTO义务保持一致。因为WTO义务主要是政府承担的义务,而“转化”的方式更能够达到约束政府行为的目的。WTO成员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法律与WTO义务保持一致,限制政府的行为,满足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由此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及实践关系到 WTO义务的有效实施,是WTO的重要法律方面。

三、国际公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WTO争端方式及争端解决的特有机制对WTO这一国际组织的有效运行和促进国际自由贸易这一特殊作用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WTO是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自由贸易问题的,它体现了国际公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其争端解决机制也不可能脱离国际公法。

(一)为WTO法的运行提供解释性指导

WTO法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制度,WTO法是在国际公法的大背景中创制的。作为一个特别的制度,WTO法无法提供其运作所需的所有条件,其运作始终离不开国际公法的支持。作为一般法,国际公法可为此目的提供资源,为WTO法的运行或执行提供解释性指导。WTO争端解决实践经常提到维也纳公约的一些规定。过去WTO争端解决的判例也清楚地表明,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比如第26、28、30、41、60和70条被WTO不同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和仲裁员使用。在某种程度上,维也纳公约的许多条款都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可为WTO法的运作或执行提供解释性指导。

(二)填补WTO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的空白

在国际性法庭的争端解决过程中,常常遇到条约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这时会使用国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填补空白。WTO争端解决中也有同样的情况,依靠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来填补WTO本身的空白,以促进WTO争端的解决。

由专家组审理案件的实践来看,几乎都承认这样的观点,即国际公法的原理是对WTO法的补充,除非明确排除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可用于填补WTO争端解决中的程序空白。WTO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依赖于某些国际公法,包括习惯规则和一般国际公法原则。

(三)作为WTO协定中用语解释的辅助

WTO争端解决制度的目的,是澄清涵盖协定下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已明确承认“维也纳公约表达了对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在适用和解释WTO协定的过程中,遇到有关WTO的规定或用语意义模糊或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在必要范围内,应当借助某些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说明该WTO规定或用语的意义。

综上所述,WTO作为有组织的国际关系,是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国际公法成为WTO之必需。WTO依赖于条约而成立并发挥着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实际作用,国际公法不同领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WTO条约对WTO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WTO对国际公法存在着依赖关系,国际公法原理作为法律的分析工具,对于WTO的研究和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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