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忠律师亲办案例
再审已经变天了,你知道不
来源:郑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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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对再审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从事再审的律师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要引起高度重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错误的案件,涉及到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公民的,可以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有一个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涉及五十多个当事人,二审是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但当事人听信法务公司的话,坚持要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开庭就被主审法官训斥,说应当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要拿到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然后就被维持了原判。

  新出台的这个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在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中没有再出现“涉及到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公民的”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了,只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并且对再审申请书作了特别规定

  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我最近看到一个律师代理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第一个部分就论述“本案事实不清”,其实那个案件并非案件事实不清,而是全国有三个省的同类案件均依据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只有这个案件依据合同法认定合同有效,案情、涉及的公司都是一样的,结果导致这个案件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律师一定要认真研究新出台的规定,避免犯这种不该犯的错误。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有两种情形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还必须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才能裁定提审: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注意:是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一般法律适用问题并不考虑。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注意: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存在法律适用的分歧,而且要是重大分歧。第二,是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同类案件存在法律适用分歧,而且是重大分歧。第三,时间限定在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且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对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情形作了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且符合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裁定提审;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提审。

  强调了申请再审时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因为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对文书的要求相当高,即使是聘请律师,不是专业做再审的律师,对于相关规定都有不清楚的。而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一旦出错就再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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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永忠
  • 执业律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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