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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著作权的限制
来源:熊百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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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创作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秀作品,最终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但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会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著作权作品所具有的发展性和延续性,不应为著作权人所独有,而应使全人类最终从中受益,从而有必要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既是从著作权限制的概念、原因、表现形态、限制方式等多方面对著作权的限制进行粗浅的讨论,最后,考虑到合理使用在著作权限制中的重要地位而对之专门阐述。

一、著作权限制概述

所谓著作权的限制,是指法律在赋予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对著作权权能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作者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从而排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完全控制,使著作权不具有财产所有权一样的绝对排他性和追溯力。

所以,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低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二、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

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而对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给予作品的作者以著作权,用意在于激励他们(包括他人利用其作品)创造出更多的作品。更进一步说,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保护作者本人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同时,对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的原因还在于,我们通过经验可以认识到,几乎不存在抽象意义上完全原创的独立作品。每一作品都或多或少加入了在先作品的某些原素。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延续性决定了任何作品都不可能完全是由著作权人绝对独立创造出来的,而必然是在吸取人类已有的文明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学习研究创造出来的,所以著作权法当然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努力,使其的努力得到相应回报,但同理,作为的“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成果”的回报,则必然是对其予以限制,以能够使公众在合理的程度、范围内也能够分享前人的知识经验,享受到著作权人的文化创作成果,并使公众在此基础上有进一步进行创作完善的可能性。

三、著作权限制的表现形态

1.地域限制。地域限制,指一项著作权一般仅在作者本国境内或作品发表区域内有效,或者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共同参加的著作权公约及缔结双边公约的成员国内有效,除此之外,其著作权可能不受法律的保护。

2.时间限制。时间限制是对著作权人享有专属排他性权利的时间范围。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1)关于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2)关于著作财产权,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范围限制。范围限制是指著作权所保护客体的范围是由法律所确认并加以保护的。(1)著作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第5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著作权法,不能等到保护。

4.权能限制。权能限制是指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所受到的限制:(1)合理使用(在下一部分详述)。(2)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时,使用者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使用该作品的授权。相对于“合理使用”,强制许可表现比较简单,主要体现了国家的意志,适用的范围也很小,这里不再过多论述。

四、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具体地说,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换言之,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它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在各种合理使用的限制中,有些限制适用于作品或者与作品相关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权人发行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受制于首次销售原则限制;而有些限制适用于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特定类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来说,该原则也是对所有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人为了备份而制作一个复制品,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没有侵犯程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本来由著作权人控制对作品著作权使用的行为如复制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一般地说,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当代的著作权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一样,在利益的天平上存在着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向,但也注意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在保护这些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如何进行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是著作权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在著作权法中保障公共利益的关键,是确保公众对作品必要的接近,包括确保不被保护的要素成为后续作者创作的素材,从而使这些未来作者使用那些要素创作出新的和不同的作品。

通过人们的反复权衡,一般认为,下述权利在著作权法中存在着重要的公共利益,如增进知识和学习、保障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增进民主文化等。确保这些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由具体的制度建构来实现,这也既是合理使用制度正当性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作者表达的保护在合理使用框架下给不同利益主体使用作品带来收益,实现文化繁荣的公共利益就建立在这种对公众使用作品利益保障的基础之上。通过确立合理使用原则来避免过度的著作权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不足,以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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