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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拒绝退费?起诉或可赔三倍

作者:陈旺 来源:陈旺法律服务团队原创出品! 更新日期:2022-03-03 15:30 浏览量:261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每个人都有追求美的权利。在这个网络泛滥的年代,随手打开手机,网络上遍地是帅哥美女,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满意自己的面容,想方设法让自己变美,小则美容护肤,大则动刀整形。

然而,无论美容整形项目大小,费用一般都比较昂贵,谁也不想花钱买罪受。但现实情况是,美容整形行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存在诸多乱象,美容整形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形十分常见,一旦整形失败,将会对就医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一些无良整形机构不仅推脱责任,甚至拒绝退还整容费。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刘某的案例。

案例索引

(2021)京03民终9135号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3日,刘某到某美容诊所行眼部手术,术后导致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并伴随系列并发症,经鉴定属九级伤残。刘某认为术后效果未达预期,甚至造成了医疗事故,而该美容诊所的广告宣传曾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为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该美容诊所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认为刘某系经人介绍而非受广告影响而决定做手术,不构成欺诈,且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

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且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对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就医者是健康人士,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本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某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中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某美容诊所自2015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显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一审中,鉴定意见认为,某美容诊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某美容诊所占主要原因。一审法院据此确定由某美容诊所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二审中,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继续补充鉴定,鉴定意见确定了本次诊疗行为对刘某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某美容诊所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认定刘某目前双侧眼睑轻度畸形的伤残程度属于九级。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某美容诊所赔偿刘某医疗费91355.34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1200元、残疾赔偿金247442.72元、住宿费2400元、交通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另,赔偿刘某三倍损失3366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也有不同见解。本案刘某从鉴定、行政处罚、赔偿依据等多方位入手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某美容诊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法律界和社会上对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有争议,但在充分的证据链面前,法院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刘某进行了保护。

因此,因美容整形失败起诉维权,一旦就医者被定性为消费者,案件被认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不仅能被支持退还支出的美容整形费用,当美容整形机构构成欺诈时还可获得三倍损失赔偿,如因美容整形机构的医疗行为导致消费者构成伤残的,消费者还可依据相应规定和标准获得各项损失赔偿。

有些就医者与美容整形机构发生纠纷后,考虑到诉讼周期比较长,可能会对打官司产生抵触心理。但我们应该知道,美容整形机构一般不会轻易承认自身存在错误,有的还会直接推卸责任,概不理会就医者的窘境。所以,与美容整形机构交涉以及证据保留都显得至关重要,每一步都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我们团队在处理美容整形纠纷中,一般都先尽力以调解方式定纷止争,目前为止,案件的最终处理都达到了不错的效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做好诉讼准备工作,指导当事人收集保留证据,以便日后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专属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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