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林律师亲办案例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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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张某与宁某签订一份书面《字据》,字据约定宁某愿将津保公路以北各户土地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以外的张某永久使用。问,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张某、宁某签订的《字据》性质上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该合同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且张某并非案涉土地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该合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评析:根据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1、没有经发包方同意;2、不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所以该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依照法律规定,就是有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等法律规定。由此,《民法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没有做出变动。


实务指引: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相关程序

(1)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2)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3)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法律效果

发包方与受让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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