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权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家庭承包权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1、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取得的(成员属性);
2、是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支付对价,是按照一定程序无偿取得;
3、在《民法典》出台前其流转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
1、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的承包;
2、直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承包经营,而承包该部分范围土地的承包主体并不需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没有成员属性,只有财产属性;
3、其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经营权人按照市场化原则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
4、在《民法典》出台前,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