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林律师亲办案例
对违法强拆的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2
浏览量:127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何时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

         国家赔偿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

        2、行政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

        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行政机关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被拆迁人一定要在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注意2个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

        2、不要错过3个月;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由王振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振林律师咨询。
王振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6好评数9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88号国金中心T1-23楼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振林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88号国金中心T1-23楼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