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琴律师亲办案例
结婚时候买房子算谁的
来源:刘陆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2
浏览量:136

爱情是甜蜜而美好的

购房是落地与理智的

结婚前买房,会涉及到各种不同的出资组合、不同的产权登记模式,那房屋的归属都存在哪些法律要点呢?一文教会你,一起来看看~


壹自身有出资能力的


一、结婚前任何阶段,一方全额出资或婚前还清房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法律要点:如无特别约定,房屋当然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二、结婚前可预见期限内会结婚,一方支付首付并自己申请银行贷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法律要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1、未结婚,如无特别约定,房屋当然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一方继续还贷的资金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外,一般应认定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2、离婚分割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可认定房屋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在结婚前,且未明确结婚意愿与时间,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法律要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1、如无特殊情况,基于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登记双方可印证二人共有意思;

2、确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登记簿记载内容是重要依据;

3、未结婚即分割,没有约定则综合各种因素,以公平为原则酌情确定未出资方份额(常在10%到30%范围内);

4、离婚时分割,没有约定则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适当兼顾双方出资因素。


四、结婚前且未明确结婚意愿与时间,一方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安排在对方名下的

法律要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1、通常如无特殊情况视为出资方附条件或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未结成婚则出资方可要求返还;

2、结成婚,因出资方未登记多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故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除非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五、结婚前未同居或虽同居但财产各自独立,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安排在双方名下


法律要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1、如无特殊情况,基于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登记双方可印证二人共有意思;

2、确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登记簿记载内容是重要依据;

3、未结婚即分割,没有约定则综合各种因素,以公平为原则酌情确定未出资方份额(常在10%到30%范围内);

4、离婚时分割,没有约定则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适当兼顾双方出资因素。


六、结婚前未同居或虽同居但财产各自独立,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法律要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1、非登记方对购房是否有出资且该出资是否具有共同购房的意思均需证明;

2、未结成婚,较难证明共同购房意思,非登记方出资可按借款、赠与处理;

3、离婚时分割,若婚前双方系以结婚目的共同购房,综合出资比例、共同生活长短等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七、结婚前已同居,收入、支出混同,出资状况一般比较模糊,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法律要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1、约定优先;

2、无约定,同居结束分割,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出资比例是确定份额的重要依据);

3、无约定,离婚时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八、结婚前已同居,收入、支出混同,出资状况一般比较模糊,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法律要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1、有无共同购房的意思影响是否属于二人共有的判断;

2、同居结束分割,除能证明具有共同购房意思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外,还视情况可按借款、赠与处理;

3、离婚时分割,可推定以结婚目的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贰依赖父母出资的


一、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点:

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房屋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


二、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点:

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有证据证明是对登记方的一般赠与外,应认定为父母以子女结婚为目的而赠与,未结成婚可主张返还出资,结婚后房屋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1、如无特殊情况,基于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登记双方可印证二人共有意思;

2、确定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登记簿记载内容是重要依据;

3、未结婚即分割,没有约定则综合各种因素,以公平为原则酌情确定未出资方份额(常在10%到30%范围内);

4、离婚时分割,没有约定则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适当兼顾双方出资因素。


四、未婚,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如无相反证据,推定贷款由产权登记主体承担,产权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1、未结婚,如无特别约定,房屋当然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一方继续还贷的资金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外,一般应认定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2、离婚分割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可认定房屋归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未婚,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如无相反证据,推定贷款由产权登记主体承担,产权登记另一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1、除有相反约定外,认定为双方子女共有财产;

2、按共同财产处理,共有方式与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3、未结成婚分割,未约定则推定按份共有;

4、离婚时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六、未婚,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如无相反证据,推定贷款由产权登记主体承担,产权登记双方子女名下的


法律要点:出资并不等于父母向子女直接转让房产,就父母出资而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1、按共同财产处理,共有方式与各自份额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2、未结成婚分割,未约定则推定按份共有;

3、离婚时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七、未婚,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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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陆琴
  • 执业律所: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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